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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 103年08月04日)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