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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 103年08月04日)
第 4 條
本臺設下列科、室及分臺:
一、企劃科。
二、節目科。
三、新聞科。
四、工務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宜蘭、花蓮及臺東分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