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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 103年08月04日)
第 6 條
節目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製作主持策劃與播出編排、監聽、交換及推廣之執行。
二、節目資料蒐集、文稿編撰及其運用。
三、節目製作錄音及導播。
四、有聲資料之管理。
五、節目活動之舉辦。
六、節目之紀錄統計分析及報告。
七、節目製作、主持、助理人員之聘請與管理及節目邀訪人員聯繫。
八、節目人員遴選及在職訓練。
九、分臺節目業務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節目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