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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 103年08月04日)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計畫、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
二、年度業務檢查管考及臺務會報之召開、彙辦。
三、印信、典守及公文收發、繕校、檔案管理。
四、營繕工程、房舍管理、維護。
五、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委任等項之採購。
六、事務用品採購、辦公處所管理及出納業務。
七、警衛、駕駛、工友之協調管理,及車輛之管理維護。
八、法令之研究、整理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九、不屬其他單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