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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 102年12月30日)
第 7 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維護風紀之策劃、督導、考核及警紀案件之查處。
三、員警考核及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四、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特種警衛勤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激勵員警士氣各項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員工傷亡殘疾及急難慰問濟助執行。
七、員警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之監標監驗。
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十、其他有關督訓及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