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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 113年01月15日)
第 11 條
生物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案現場生物跡證之採證、鑑定、比對及建檔。
二、去氧核醣核酸業務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建立去氧核醣核酸型別紀錄及人口統計資料庫。
四、生物跡證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其他有關生物跡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