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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 113年01月15日)
第 17 條
通訊監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監察系統之規劃及建置。
二、通訊監察系統與監察網路之操作、管理及維護。
三、受理各犯罪偵查機關執行通訊監察作業及其管理。
四、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工作之管制作業及督導、考核。
五、有關通訊監察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六、其他有關通訊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