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條
經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經濟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協助查察取締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協助查緝偽造流通貨幣、有價證券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偵辦高利貸放、不當討債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協助取締濫墾、濫伐及盜採砂石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協助取締走私及私劣菸酒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七、協助查緝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協助查緝非法食品與藥物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協助防制洗錢相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經濟犯罪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