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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 113年01月15日)
第 20 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偵防業務之督導及交辦案件之查處。
二、勤務督察與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風紀教育、常年訓練與刑事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四、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與重大事件之通報、協調及聯繫。
五、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六、文康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七、員工因公傷亡、失能慰問及急難濟助。
八、員警申訴案件之處理。
九、考核業務、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督訓及保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