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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 113年01月15日)
第 21-3 條
刑事鑑識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刑事鑑識設備器材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刑事鑑識人員之教育訓練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支援重大、特殊刑案現場之勘察及採驗。
五、刑事鑑識情資之綜合研析及協調運用。
六、刑事鑑識科技之發展。
七、其他有關刑事鑑識事項。

理化科、指紋科、生物科執行刑事鑑識相關業務,兼受刑事鑑識中心主任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