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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 113年01月15日)
第 21 條
偵防犯罪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刑案通報、管制、指揮、協調及聯繫。
二、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
三、即時輿情通報、反映、處置及命令轉達。
四、列管重大刑案資料之彙整、分析及報告。
五、無線電通訊業務。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