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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 113年01月15日)
第 22 條
公共關係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工作新聞之發布。
二、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
三、提供大眾傳播媒體相關刑事偵防宣導資料。
四、輿情反映及新聞處理。
五、接待各界參觀、訪問及介紹刑事工作概況。
六、民意機關、監察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處理。
七、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
八、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