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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 113年01月15日)
第 23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蓋用及典守。
二、綜合文稿及機要文書處理。
三、主管會報、週報會議之召開及彙辦。
四、重要方案與施政計畫之彙編、管制及考核。
五、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及考核。
六、檔案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七、員工薪津領發。
八、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出納保管、公庫款項提存、匯貸及簿籍表報登記。
九、員警諮商輔導業務及各項表報。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