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偵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重大、暴力、特殊刑事案件與逐級報告紀律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查捕逃犯、犯罪通報、專案彙編發行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普通刑案、無名屍體、道路交通事故以外之意外死亡或不明死因等案件處理之規劃及督導。
五、辦理查緝賭博相關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六、檢肅非法槍砲彈藥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管制。
七、竊盜業務、查贓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與資料管理及運用事項。
八、選舉查賄制暴、蒐證工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保全、當舖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偵查犯罪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