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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 113年01月15日)
第 8 條
司法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司法警察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令疑義承轉解答及研修建議。
三、檢警聯繫業務之協調及規劃。
四、員警使用警械案件之審核及其法令疑義釋示。
五、拾得遺失物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法令研修及釋示。
七、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拘留所設置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九、本局國家賠償案件處理。
十、其他有關司法警察法規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