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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權責 ( 91年12月26日)
第 10 條
副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各單位主管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四、隊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