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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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 91年12月26日)
第 14 條
本隊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隊長主持,副隊長、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隊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15 條
各業務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檢討會,以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