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95年07月21日)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