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移民事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移民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移民政策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解釋之研擬及執行。
三、移民輔導、服務之規劃及督導;移民人權保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四、外籍與大陸配偶家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五、人口販運防制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七、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規劃及協調。
八、移民業務機構許可、管理之規劃、協調、督導及移民專業人員之訓練。
九、大陸地區人民定居、專案許可長期居留、香港或澳門居民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定居及外國人永久居留之許可。
十、其他有關移民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