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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 112年10月31日)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隊:
一、市地重劃工程科。
二、農地重劃工程科。
三、農村社區重劃科。
四、工程企劃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北區第一開發隊。
十、北區第二開發隊。
十一、中區第一開發隊。
十二、中區第二開發隊。
十三、南區第一開發隊。
十四、南區第二開發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