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激勵員警士氣、改善員警服務態度等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辦理。
三、員警申訴之審查。
四、各項勤務、專案勤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及違反勤務紀律、風紀案件之查處。
五、內部管理與有關員警意見溝通座談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維護員警風紀、考核及辦理靖紀工作等事宜。
七、特種警衛勤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警察常年教育、訓練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政風業務相關事宜。
十、其他有關督訓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