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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 102年12月30日)
第 17 條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及偵查犯罪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
二、刑事鑑識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三、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督導、執行及考核。
四、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偵查、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五、受理人民交存拾得遺失物業務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六、拘留所之督導、管理及考核。
七、刑事器材之規劃、督導、管理及考核。
八、檢警聯繫。
九、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