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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 102年12月30日)
第 7 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與武器彈藥及防彈裝備之補充、汰換、保養檢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車輛之購置、報廢、汰換、保養檢查及管理。
三、電訊裝備設置、管理、保養、檢查及修護。
四、辦公廳舍、員警宿舍之營造、修繕及租賃。
五、警用專業裝備、一般財物之採購、驗收與財產之帳冊登記、盤點、清查、管理及廢品處理。
六、本局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查考事項,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歸檔公文之點收及印信之蓋用、典守。
七、本局綜合性計畫、資本支出計畫項目重大營繕採購案稽核及局務會報、幕僚主管會報、彙編本局工作報告、簡報。
八、法規之研究彙整、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與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九、本局事務用品之採購配發與管理及工友、集會場所、水電、辦公處所分配管理、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
十、其他有關警察後勤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