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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 106年07月14日)
第 10 條
後勤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機關(構)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配賦基準及警用車輛設置基準之訂定。
二、警察機關(構)武器、彈藥、防彈裝備與警用車輛之購置、補充、汰換、報廢、保養檢查及督導。
三、警察機關(構)警用資訊、保安等專業裝備之採購與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四、本署及所屬機關(構)財產之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之督導、管理。
五、本署廳舍、會館與眷舍整建、營繕工程之督導、執行及管理。
六、本署土地及警察公墓之管理。
七、本署警用車輛駕駛之訓練、考核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警察後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