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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 106年07月14日)
第 11 條
保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屬警察機關(構)之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偵防內亂、外患與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社會治安調查之規劃、指導、蒐集及處理。
五、安全資料查詢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機場、港口、貨櫃遭受劫持或破壞事件之應變及演習之規劃、督導。
七、機場管制區人員管制及港口治安維護之規劃、督導。
八、航空保安及安檢情報之規劃、督導。
九、進口貨櫃落地檢查及協助舊機動車輛、引擎輸出查證作業之規劃、督導。
十、其他有關保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