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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 106年07月14日)
第 13 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交通事故、聚眾活動、災難事故等案件之接報、指揮、處置及通報。
二、情資蒐集傳遞及命令之轉達。
三、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
四、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勤務運作之督導、考核。
五、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
六、一一○報案指揮、派遣及管制作業流程之整合、規劃。
七、警力監控系統及受理報案數位錄音系統之整合、規劃。
八、本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陳情案件之交查、管制及回報。
九、通報資料之整理保管、檢討分析及提報。
十、其他有關警察勤務指揮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