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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 106年07月14日)
第 14 條
督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表揚、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員警因公傷亡、殘疾慰問、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三、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員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重(大)要違法(紀)案件之查處。
五、員警之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員警勤務及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
七、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
八、勤務及風紀等內部管理之督導、考核。
九、其他有關督察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