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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 106年07月14日)
第 21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發展警察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
二、警察機關(構)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核轉。
三、警察機關(構)資訊作業之開發及研究發展。
四、警察機關(構)資訊系統之管理運作。
五、各級警察機關(構)實施辦公室自動化之研究及規劃。
六、警察機關(構)使用資訊系統之督導、考核。
七、其他有關資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