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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 106年07月14日)
第 7 條
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學制之釐訂及學籍之管理。
二、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考察及研習之規劃、督導。
三、警察教師資格、教學方法、課程、教材之審核及警察學業成績之管理。
四、警察常年訓練術科執勤技能與學科講習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研發。
五、警察常年訓練教官、助教之遴選、訓練、儲備、派任及考核。
六、警察常年訓練設施及反恐訓練基地之建置、管理。
七、外國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及外國政府委託訓練之規劃、辦理。
八、警察人員心理諮商及輔導之規劃、督導、考核。
九、其他有關警察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