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之登記及管理。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督導及事務用品採購。
三、辦公廳舍與建築設施(備)之分配、管理、保險及維護。
四、警用車輛、油料之管理、調度、維護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警訊器材、設施及電訊(含訊號)業務之規劃、管制、運用、維修及督導。
六、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之配賦、檢查、保養、汰換、督導及考核。
七、工友及駕駛之僱用、調派、管理、考核。
八、年度施政計畫、業務計畫、研究發展工作之執行、督導、查核、報告及總隊會報之召開、彙辦。
九、印信管理、文書檔案、法規與國家賠償事件、政令宣導、公共關係、出納、薪資、心理諮商等業務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後勤、秘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