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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 102年12月30日)
第 7 條
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國家安全偵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社會治安調查(含走私、偷渡)工作之規劃、督導、蒐集及處理。
五、社會治安與特種勤務情報諮詢布置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特種勤務危安目標情報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港口遭受劫持或破壞初期應變及演習之規劃、督導。
八、港區治安維護及檢管之規劃、督導。
九、其他有關保防安全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