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 102年12月30日)
第 4 條
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調整、轄區劃分或變更及警察勤務之規劃實施。
二、勤前教育之規劃實施。
三、交通安全維護、管制、宣導與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交通統計、通報之規劃、督導。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反暴力恐怖攻擊業務之規劃、實施。
五、防情通訊及警報設施整備協調。
六、配合搶救災難之協調及警力派遣。
七、協助取締環保犯罪、妨害衛生之規劃、督導。
八、協助執行港務法令之規劃、督導。
九、涉外治安案件預防、查察及外事情報蒐集分析與協助執行外國元首、重要官員、特殊人士訪華之規劃、執行。
十、其他有關戶口、民防及行政、交通、保安警察、外事警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