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員警因公失能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員警申訴之審辦。
三、勤務督察、專案督導及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四、員警之考核、風紀狀況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違法情報蒐集、違反警風紀案件及洩(失)密案件之查處。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轉陳及採購案件之監標、監驗。
七、機關安全防護、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重大事件之通報、協調聯繫。
八、勤務指揮中心業務之規劃、執行及交通事故案件之通報查處。
九、本所員警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
十、其他有關警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