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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辦事細則  ( 111年06月17日)
第 16 條
通訊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內警察通訊設施之測試及維護。
二、配合轄內各項專案、演習及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系統所需電路之構建。
三、其他有關通訊臺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