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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 111年06月10日)
第 11 條
公共建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族住宅、部落建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建設之規劃、審議、管制、考核與輔導。
三、原住民族部落安全防治、防災、遷住之規劃、協調及輔導。
四、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環境之調查、規劃及協調。
五、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建設法令、技術規範與傳統工法之協調及審議。
六、原住民住宅改善、部落建築與都會區安置住所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
七、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經營等有關基礎工程、營建等公共建設事項之規劃、協調及輔導。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公共建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