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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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10年11月03日)
第 14 條
分類帳簿分為下列二類:
一、總分類帳簿:對於一切事項為總括之分類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總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
二、明細分類帳簿:對於特種事項為明細分類或分戶之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明細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
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應有統制隸屬之關係,各有關帳戶之金額應相互勾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