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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10年11月03日)
第 28 條
財務報告應由內政財團法人董事長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並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