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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10年11月03日)
第 5 條
內政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會計制度。

政府捐助之內政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部核定,民間捐助之內政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

第一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科(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說明。
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