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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10年11月03日)
第 6 條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