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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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 108年02月12日)
第 3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三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