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保育解說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內保育研究計畫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區內自然資源與人文史蹟之調查、研究、監督及管理。
三、區內各種標本之採集、製作、研究及保管與學術研究採集申請之核發及管理。
四、區內流浪動物、危害自然與人文資源案件之認定、處理;環境監測及生態評估之審議。
五、區內進入生態保護區之許可及保育巡查。
六、區內解說系統、解說人員訓練與環境教育之規劃設計、執行、研究、推廣、管理及監督。
七、區內各遊客中心、研習中心與展示館之設立、管理及監督。
八、其他有關保育解說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