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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 108年10月28日)
第 4 條
政府捐助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編製預算,預算內容應依其業務性質詳實說明表達,並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將次一年度預算書報本部核轉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