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政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 108年10月28日)
第 6 條
政府捐助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非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
前項兼職費,應訂定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部核准;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