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政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 108年10月28日)
第 7 條
政府捐助法人對其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應衡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訂定薪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部核准;變更時,亦同。

前項所稱薪資,指政府捐助法人之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件、計時、計日、計月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第一項薪資支給基準之上限如下:
一、董事長: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
二、其他從業人員:
(一)經理人: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
(二)專任顧問或研究、技術及其他專業人員:不超過中央部會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政務副首長待遇。
(三)其他人員:不超過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相當層級員工之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