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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 108年10月28日)
第 8 條
政府捐助法人對其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相當於獎金之給與,應在相當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內,就支給項目、對象、數額、上限及其他條件,訂定獎金發放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部核准;變更時,亦同。

前項獎金支給上限,每年獎金總額以平均每人二點五個月為原則,並得依個人績效表現訂定差異化之發放基準。但薪資結構比照公務人員俸額表,並有敘年功俸最高俸級已無級可晉之人員者,該等人員得以最高三點五個月計算調增獎金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