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 112年11月15日)
第 10 條
救災救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火災搶救、緊急救護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二、消防水源、火災搶救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三、消防救助隊設置、人才養成之規劃及督導。
四、其他災害事故配合搶救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五、全國救護隊設置、緊急救護勤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消防機關緊急救護技術之指導與演訓、救護車輛、裝備器材之督導及考核。
七、衛生機關緊急救護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八、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楷模表揚活動之籌辦。
九、其他有關救災救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