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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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 112年11月15日)
第 13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消防車輛、器材及裝備之採購。
六、消防服制、消防人員配階之規劃、督導及本署編制人員制服之製發、管理。
七、不屬其他各組、中心、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