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 112年11月15日)
第 17 條
訓練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防人員養成制度、進修教育、專業職能、訓練之規劃、調訓及證照制度之規劃、執行。
二、消防、災害防救相關專業訓練、委託代訓之規劃及執行。
三、國內外消防、防救災教育訓練機構之技術交流合作、委託代訓之規劃及執行。
四、全國防救災知識交流、整合、網路平臺之運用及執行。
五、消防、防救災訓練設施之研究發展及教學訓練平臺之建置、推廣。
六、模擬設施訓練安全程序管制、標準操作流程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七、多功能訓練設施、訓練相關裝備、器材、車輛等之規劃、建置、維護及保養。
八、各種訓練班期之安全管理、訓練紀律、生活輔導及考核評鑑。
九、其他有關訓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