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災害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害防救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二、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火山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火山災害潛勢、災損推估之運用及研析。
四、政府防救災訓練及防救災人員教育講習之規劃。
五、災害防救協力機構運用之督導及考核。
六、地方政府防災地圖之規劃及推動。
七、社區防災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等相關制度與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所屬人員編管、訓練、運用等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與民力運用業務有關之財團法人會務之輔導。
十、其他有關災害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