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預防調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及會勘之執行。
二、防火管理、防焰與防火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消防安全設備等之查察。
四、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及證明書之核發。
五、火災損失、傷亡與原因分析情形之統計及分析。
六、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及燃氣熱水器等查察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七、救災車輛、裝備器材及事務用品等之採購。
八、出納、財務、車輛、營繕、工友(含技工、駕駛)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九、辦公廳、宿舍及制服製發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預防調查事項。